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8,湖簡,126,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幫助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10起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內湖區○○○路○段91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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