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8,湖簡,153,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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