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另案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1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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