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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所犯上揭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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