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9,湖簡,286,2010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20 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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