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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對於被害人甲○○之騷擾行為,及對於其子女所為之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雖均同時違反本院99年度暫家護字第205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所禁止之2 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不同行為態樣,是被告同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縱係違反數款不同之規定,仍屬單純一罪,僅應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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