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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慕文 男 43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3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向慕文散布猥褻之影音光碟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猥褻之影音光碟柒佰肆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販賣猥褻影音光碟期間非長,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另扣案猥褻之影音光碟744 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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