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9,湖簡,771,201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黃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7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黃傳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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