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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108號
被 告 周敏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敏裕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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