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593號),本院於101年3月1日所為簡易判決(101年度湖簡字第4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科罰金欄應更正為科罰金(新台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科罰金欄未記載罰金幣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台北市○○區○○○路○段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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