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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余柏漢
附民被告 高敦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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