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3,湖簡,160,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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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譽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譽仁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核被告所犯刑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及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其以一行為觸犯該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本院參酌被告尚無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請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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