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4,湖簡,32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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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政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政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謝政翰」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2 行誤載「ABD-0202號自用小客車」部分,應予更正為「ABD-0203號自用小客車」,並就犯罪事實欄第4 行以下部分補充更正:「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向員警自稱其係『謝政翰』,並在員警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謝政翰』簽名1 枚,且依其內容為足以表示謝政翰已經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用意證明之私文書,而偽造該私文書,並持以交付員警收執存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謝政翰本人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管理及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裁罰之正確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倘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在制式文書上偽造他人之署押,究係構成偽造文書或偽造署押,應從文書於簽署後整體所表彰之意涵觀之,倘簽署後之文書足以彰顯簽署人有對外表示一定之意思時,即屬偽造文書,若簽署人簽署之原意僅在表示其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

本件被告謝政傑於如附表所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謝政翰」之簽名,由形式上觀之,上開行為已足表示被告係利用「謝政翰」之名義,表示以「謝政翰」之名義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該文件雖為員警基於便利而事先印製,惟被告既於其上簽名確認,即足認被告有將該文件內容採為自己一定意思表示之意,應屬刑法第210條規定之私文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避免遭警發現其無照駕駛之違規行為,竟冒用他人名義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調查筆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素行堪稱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於警詢、偵訊均坦承犯罪,深表悔悟,態度良好,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慎重行事,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至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謝政翰」之簽名1 枚,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卷證所在頁數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偽造「謝政翰」│偵查卷第12頁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簽名1 枚      │                │
│通知單(北警交字第C │              │                │
│00000000號)收受通知│              │                │
│聯者簽章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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