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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湖交簡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617 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所為簡易判決(105 年度湖交簡字第724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二段第一行至第二行「業務過失傷害罪」應更正為「過失傷害罪」。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欄內理由欄第二段第一行至第二行「業務過失傷害罪」應更正為「過失傷害罪」。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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