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6,湖交簡附民,14,2017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翁瑋謙
被 告 方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湖交簡字第36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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