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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福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福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新北市立汐止國民中學畢業證書影本壹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關於第一個證據名稱應更正為:「國公局北工處106 年度駕駛人力委託外包工作說明書影本」。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犯罪行為對於國家公權力威信所生之損害及被告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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