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湖簡附民字第25號
附民原告 楊清亮
法定代理人 楊惠中
張曉芬
附民被告 張少瑜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湖簡字第567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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