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7,湖交簡附民,13,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郭金鳳
被 告 陳文麗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湖交簡字第7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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