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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鄭暐霖
陳俊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12月19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734636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暐霖、陳俊德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鄭暐霖、陳俊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7 年12月16日21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000 號(能量石釣蝦場)。
㈢行為:無故毆打張書豪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行為地附近之監視器影像檔擷取畫面。
㈡被害人張書豪之警詢筆錄(未提出傷害告訴)。
三、被移送人之行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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