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108,湖簡附民,6,2019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莊文芳
附民被告 高福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湖簡字第13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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