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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衍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衍庭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破壞他人住居安寧,所為非是,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到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56號
被 告 李衍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衍庭與張瑜珊為表兄妹關係,李衍庭愛慕張瑜珊,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5日3時55分許,至新北市○里○○路0段000○0號張瑜珊住處,以徒手拉開鐵捲門之方式,無故侵入該屋,並隱身於廚房內等候張瑜珊返家,為張瑜珊胞弟張晏綜發現李衍庭躲藏於冰箱旁邊,張瑜珊因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瑜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衍庭對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瑜珊指訴之內容、證人張晏綜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李衍庭當庭自承隱匿所在之位置圖1張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 昭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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