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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李美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麗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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