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蔡景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7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內湖簡易庭法官」之記載漏載法官姓名,應更正補充為「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裁判法院法官之記載,有漏載法官姓名而與原本不符之情形,且該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規定,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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