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7,湖簡,166,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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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湖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83號、13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甲○○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12月18日以91年度易字第32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2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92年6 月8 日出監;

復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28日以96年度簡字第18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甫於96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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