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刑事-NHEM,98,湖簡,62,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

又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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