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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中,被告年齡應更正為38歲。
2、被告曾因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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