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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8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168 小時即7 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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