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國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謝秉學
被 告 黃盛超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高雄市○○區○○街,案發時居所在台北市○○區○○路2 段指南派出所內,目前居所於高雄市○○區○○路451 號,且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區○○路2段64號政大法學院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