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家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胡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陵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林佳陵、被告汪采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