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小,440,201107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440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靖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精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據以繳納裁判費3,200元,顯有溢繳2,200 元之訴訟費用,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訟費用2,200 元,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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