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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47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和平
被 告 陳紀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提出車主蔡妤茜及駕駛人蔡廷昇間法律關係(如係親屬或有使用借貸關係)之相關說明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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