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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980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卓溪鄉」,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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