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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文豪
代 理 人 廖士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相對人陳美美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95號3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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