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小調,342,2011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王佩珊
相 對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相 對 人 劉景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經查:相對人設於桃園縣中壢市,另一相對人劉景誌住所地在嘉義縣溪口鄉,侵權行為地則在桃園縣楊梅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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