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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4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 萬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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