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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89號
原 告 李政信
被 告 鄭裕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 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已按約定期限出資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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