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簡救,12,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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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玉靜
相 對 人 陳契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0 年度湖簡字第76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湖簡字第769 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及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屬實,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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