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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坤龍
相 對 人 吳柏霆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選任人鄭麗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 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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