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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劉文海
相 對 人 張國榮
訴訟代理人 張忠明
相 對 人 羅勝子
官偉明
蔡楸臻
張羅秀麗
李正忠
張子浩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葉添福
張文傑
洪自渝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邱曉萍
古文宏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吳鄭均
曾素兆
相 對 人 謝志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判決確定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國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羅勝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官偉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楸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羅秀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正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子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志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湖簡字第493 號判決確定,並認該事件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所示各自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本院審查後,確定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土地鑑價費10,000元,又原判決第一審裁判費誤載為5,180 元,應予更正)。
是聲請人與相對人各應分擔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又系爭事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係由聲請人所繳納,相對人就其各應分擔之訴訟費用自應給付予聲請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附表:
┌───────────────┬───────┬────────┐
│ 臺北市○○區○○段 │ │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 2小段171地號之共有人 │ 應有部分 │(單位:新臺幣)│
├──────┬────────┼───────┼────────┤
│ 聲請人 │劉文海 │ 540分之5 │ 102 │
├───┬──┼────────┼───────┼────────┤
│ │ 1 │張國榮 │ 270分之75 │ 3055 │
│ ├──┼────────┼───────┼────────┤
│ │ 2 │羅勝子 │ 270分之3 │ 122 │
│ ├──┼────────┼───────┼────────┤
│ │ 3 │官偉明 │ 270分之20 │ 815 │
│ ├──┼────────┼───────┼────────┤
│ │ 4 │蔡楸臻 │ 270分之40 │ 1630 │
│ ├──┼────────┼───────┼────────┤
│ │ 5 │張羅秀麗 │ 270分之10 │ 407 │
│ ├──┼────────┼───────┼────────┤
│相對人│ 6 │李正忠 │ 270分之25 │ 1019 │
│ ├──┼────────┼───────┼────────┤
│ │ 7 │張子浩 │ 270分之20 │ 815 │
│ ├──┼────────┼───────┼────────┤
│ │ 8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150分之1 │ 73 │
│ ├──┼────────┼───────┼────────┤
│ │ 9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150分之4 │ 293 │
│ ├──┼────────┼───────┼────────┤
│ │ 10│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30分之7 │ 2567 │
│ │ │新建工程處 │ │ │
│ ├──┼────────┼───────┼────────┤
│ │ 11│謝志虹 │ 540分之5 │ 102 │
├───┴──┴────────┴───────┴────────┤
│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1,000元;土地鑑定費用:10,000元。 │
│ (已由聲請人預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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