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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567號
原 告 楊鋒輝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主義、賴錦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86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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