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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林 有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欄中關於「劉嘉獎」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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