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聲,124,201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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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24號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俊彥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曾向相對人朱俊彥戶籍址送達,而遭退回之原信封(含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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