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聲,127,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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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27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許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民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已受讓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債權,惟相對人之戶籍已被遷移至汐止區戶政事務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之戶籍遷移至汐止區戶政事務所,惟相對人實係設籍於基隆市安樂區○○○路46巷21號6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足憑,聲請人未向該地址為送達並提出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難認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本件聲請既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參照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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