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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郭健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國卿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該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
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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