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邱雲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宇國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宇國際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法定代理人高下英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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