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0,湖聲,43,2011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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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蔡崇淵
蔡瑞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均在「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53巷16號5 樓之5 」,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件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屬本件之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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