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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小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柯瑋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富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富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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