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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102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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