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1,湖小,343,2012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第3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黃雅裕
被 告 李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前就本件已辯論終結,因無管轄權,爰命再開辯論,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移轉管轄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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