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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4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廖博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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